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