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时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为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货物便于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为货物销售而进行的包装、展示等加工或者处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