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海关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制发的法律文书应当送达企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