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等级的记录: 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 海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