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等级的记录:

海关对企业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

海关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

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