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2021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海关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进境动植物产品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等境外企业的信用管理,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作为企业信用状况认定依据的刑事犯罪,以司法机关相关法律文书生效时间为准进行认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237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