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在境内没有永久住所的,应当在离境前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当事人对海关的处罚决定不服或者在离境前不能缴清上述款项的,应当交付相当于上述款项的保证金、抵押物,或者提供海关认可的其他保证。
当事人如期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
当事人如期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后,海关应当及时发还其交付的保证金、抵押物,其他保证立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