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或者起诉的,处罚即为生效。 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走私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应当在海关处罚决定指定的期限内缴清。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