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走私行为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海关送达处罚通知书和复议决定书,可以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也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无法送达的应当公告,公告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