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人民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进境运输工具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运输工具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出境以前,不按照交通主管机关或者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船舶、汽车不按照海关指定的路线行进的;

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由于不可抗力被迫在未设立海关的地点停泊、降落,以及抛掷或者起卸货物、物品,不向附近海关报告而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