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的罚款:

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但有关货物、物品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出口或者依法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的;

未经海关许可,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海关监管货物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的;

经营保税货物的运输、储存、加工、装配、寄售业务,有关记录不真实或者数量短少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

进出境货物申报不实的;

不按照规定期限将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擅自留在境内或者境外的;

不按照规定期限将过境、转运、通运货物运输出境,擅自留在境内的;

未经海关批准并补缴关税,擅自转让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自用物料、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