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处罚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走私行为及处罚 第八条 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走私情节轻微的; 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 走私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