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198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以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走私情节轻微的;

当事人主动交待、检举立功的;

走私行为在三年以后发现的。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从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走私行为是连续状态的,从最后一次走私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