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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八条 海关对检举或者协助查获违反本法案件的有功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对于检举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海关应当负责保密。 第五十九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同境内其他地区之间往来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的监管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六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一条 本法自1987年7月1日起施行。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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