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五十六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海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监管、查验的,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放纵走私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