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海关工作人员私分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海关工作人员不得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购买没收的走私货物、物品的,责令退还,并可以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