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十九条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走私罪论处,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走私罪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