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二)、(三)项所列行为之一,走私货物、物品数额不大的,或者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没收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