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经济特区等特定地区进出口的货物,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特定企业进出口的货物,有特定用途的进出口货物,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特定减税或者免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边境小额贸易减征或者免征关税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