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下列进出口货物、进出境物品,减征或者免征关税: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
规定数额以内的物品;
法律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其他货物、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