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