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五章 关税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关税 第三十八条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出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正常离岸价格扣除出口税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和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境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确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