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三十三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