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进出境物品 第三十一条 邮运进出境的物品,经海关查验放行后,有关经营单位方可投递或者交付。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