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若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情况,持证人应向海关交纳调整费,金额为每票ATA单证册人民币350元。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追索通知”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单证册核销的,海关免收调整费。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