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复运出境时,如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另一缔约方担保协会或海关可向我国海关ATA核销中心提供由境外海关在暂准进口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口或复进口的证明,或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货物已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ATA核销中心可凭以核销。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