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准进口货物不能按规定复出境时,在海关规定的暂准进口期限或同意展期的期限届满后向海关申报留购的,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加收补偿金。补偿金金额应为关税、增值税及消费税总额的10%。 在海关规定的暂准进口期限或同意展期的期限内向海关申报留购的,海关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免收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