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货物,超出合理数量和总值的,超出部分应照章纳税;第(二)、(三)项所列物品,其未使用或尚未被消耗的部分,如不复运出境,应按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第(四)项所列物品如在展示期间未分送完毕,展示结束后需留在境内的,持证人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我国对有关印刷品进口的管理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照章纳税。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