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根据展示活动的性质、规模及观众人数等情况,在合理数量和总值范围内,下列物品可免税进口:
展示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在展示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饮料(不含酒精)的样品。这些样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由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示期间免费分送给观众个人使用或消费的;
单价很小的广告样品;
无商业用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的零售包装容量的;
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本项3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系在活动中消耗的。
展示活动中,为示范操作机器或器件所需,并在展示过程中消耗或损坏的物品。
展示活动中,为修建、布置或装饰展出台所需的一次性廉价物品,如油漆、涂料及壁纸等。
参展商免费提供并在展示期间用于向观众免费散发的与活动有关的宣传性印刷品、商业目录、说明书、价目单、广告招贴、广告日历及未装框照片等。
供各种国际会议使用或与其有关的档案、记录、表格及其它文件。
本条不适用于含酒精饮料、烟叶制品及燃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