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通过本单位所属的报关人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由报关企业所属的报关人员代为办理报关业务。 海关可以将报关单位的报关业务情况以及所属报关人员的执业情况予以公布。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