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报关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后,方能办理报关业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

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报关单位可以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同时办理所属报关人员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