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2026年) 四、

四、 TIR运输保税货物在目的地或启运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办理报关手续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进境口岸或出境口岸申报备案清单时,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进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或“出境备案清单整合申报”模块申报。申报“一线一体化进出区”类型核放单时,应当在核放单备注栏中填写“TIR—TIR单证号”(如TIR—AX00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