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2号(2026年) 五、

五、 TIR运输跨境电商商品自内陆启运以清单方式办理出口手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跨境电商出口”模块提交相关数据,在提运单“运输工具名称”栏目填写“TIR运输申请单号”,在提运单“备注”栏中填写“TIR内陆启运”;在口岸启运并办理相关手续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应按照现行要求填报。

监管方式为“9710”、“9810”以报关单方式办理跨境电商货物出口手续的,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进行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