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 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和存放场所问题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3号(2010年) (一) 3. 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二、 关于《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和存放场所问题 (一) “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账。对部分行业或大型企业采用物流设施一体化管理方式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ERP/SAP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二、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