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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200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对陆路转关运输的监管

第九条 进、出口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实行申请人提前向指运地海关或启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发现问题需要原车退运出境的,由指运地海关先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办理退运及出口转关运输手续;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 第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口岸报关的废旧物品、汽车等外,转关货物一律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报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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