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和海外科技专家来华工作进出境物品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