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内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备案机构办理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分公司已经获得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获准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已经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予或者核定其经营进出境快件业务。

已经在海关办理报关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2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