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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运营人登记

第七条 运营人申请办理进出境快件代理报关业务的,应当按照海关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管理规定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之一或者在一年内没有从事进出境快件运营业务的,海关注销该运营人从事进出境快件报关的资格。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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