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运营人在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手续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获得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颁发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并已获准开办进出境快件业务的。

中外合资、合作运营企业中的中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外方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三年以上、国际快递业务一年以上。

内资企业需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一年以上。

具有境内、外进出境快件运输网络和二个以上境外分支机构或代理人。

具有本企业专用进出境快件标识、运单,运输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经海关核准备案。

具备实行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关的条件。

快件的外包装上应标有符合海关自动化检查要求的条形码。

与境外合作者(包括境内企业法人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合作运输合同或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