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监管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省进出境游艇监管,促进游艇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核准从海南省进出境的游艇及其所载物品的监管,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游艇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港口或者经批准的游艇监管码头进境或者出境。 第四条 进境游艇在进境以后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海关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应当按照交通主管机关规定的航线行驶;交通主管机关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第五条 在境外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外游艇)自进境时起至实际出境时止,在境内注册的游艇(以下简称境内游艇)在进出境时,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海关对游艇进行检查时,游艇… 第六条 进境游艇在向海关申报以前,出境游艇在办结出境申报手续以后实际出境以前,未经海关同意,不得起卸或者添加物料,上下人员及物品。 第七条 游艇服务企业在开办业务前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海关申请备案,并提交《游艇服务企业备案表》(式样见附表1)及随附单证。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