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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二条 外国驻中国使馆、领馆,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以及其他与中国政府签有协议的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另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附件8所列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登记证》(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转让申请表》(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自用车辆解除监管申请表》(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略) 8. 废止文件清单(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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