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本办法第七条中的“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
“常驻机构”是指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
“主管海关”是指常驻机构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
“公用物品”是指常驻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及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是指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
本办法第七条中的“以下”、“以上”,均包含本数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