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六条 海关发现经营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货物尚未进口的,海关注销其备案; 货物已进口的,企业可以申请退运,也可以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后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