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七条 经营企业遗失加工贸易手册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海关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对遗失的加工贸易手册予以核销。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