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五条 经营企业因故将加工贸易进口料件退运出境的,海关凭有关退运单证核销。 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的有关单证核销。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