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加工贸易货物核销 第三十一条 经营企业报核时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料件、出口成品、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以及单耗等情况,并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手册、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提交的其他单证。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