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八条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经营企业应当在加工贸易手册有效期内办理变更手续。需要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