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加工贸易货物备案 第十七条 已经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的经营企业可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手册分册、续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