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地址、仓储面积等事项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提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变更申请,并办理变更手续。
出口监管仓库变更仓库类型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