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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出口监管仓库的管理

第十四条 出口监管仓库必须专库专用,不得转租、转借给他人经营,不得下设分库。 第十五条 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实施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随时派员进入出口监管仓库检查货物的进、出、转、存情况及有关账册、记录。 第十七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负责人和出口监管仓库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和遵守海关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如实填写有关单证、仓库账册、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仓库月度进、出、转、存情况表,并定期报送主管海关。 第十九条 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名称、主体类型以及出口监管仓库名称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出口监管仓库经营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出口监管仓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注销其注册登记,并收回《出口监管仓库注册登记证书》: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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