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海关对园区企业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园区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园区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殊情况下,经直属海关批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园区内设立分支机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05)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