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公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20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平方米;

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含堆场),东部地区不低于4000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2000平方米;

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符合国家土地管理、规划、消防、安全、质检、环保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