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的能力。

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拥有营业场所的土地使用权。租赁他人土地、场所经营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经营特殊许可商品存储的,应当持有规定的特殊经营许可批件。

经营自用型物流中心的企业,年进出口金额(含深加工结转)东部地区不低于2亿美元,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000万美元。

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符合会计法规定的会计制度。